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永业农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安速商业运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家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深圳安速商业运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家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提供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家庚的行踪或去向的,一经查实并采取司法扣留的,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永业农丰商贸有限公司承诺给予元整的悬赏金给举报人。
二、提供被执行人深圳安速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法院查证属实并通过该信息查找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执行回款给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永业农丰商贸有限公司同意向提供线索的单位和个人支付执行到位金额10%的县赏金,相关悬赏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三、提供桂ADH别克牌GL8小型普通客车(车架号:LSGUAHE,发动机号:)车辆线索的,经查证属实并通过该线索查由法院扣押返还给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永业农丰商贸有限公司同意向提供线索的单位和个人支付贰万元(小写¥元)的县赏金,相关的悬赏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悬赏有效期限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本院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予以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举报-(窦法官)
被执行人深圳安速商业运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家庚),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涉及案件:()桂执号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标的:.00元。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原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