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1、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具有本统筹区户籍的所有城乡居民,全日制职业高中、中专在籍学生;中小学生和托幼园学生在就读地参保不受户籍限制。
2、居住在本统筹区的《江苏省居住证》持有人。
二、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1、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元。
2、医疗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孤儿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员、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的)等特殊人群个人参保费用由政府全额补贴。
三、采取何种参(续)保缴费方式
1、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卫生室办理参(续)保缴费手续。
2、续保缴费人员可直接到农商行、建行等网点缴费或通过手机下载“徐州人社APP”缴费。
四、办理参(续)保缴费时间
1、城乡居民参(续)保费用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参(续)保缴费时间为年11月10日至12月25日,外出务工等续保人员可延迟到次年2月底。
2、鼓励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和连续缴费。
(1)未按时足额缴纳参保费用的,停止享受医保待遇。符合参保范围尚未参保的,以及参保后中断又重新缴费参保的城乡居民,设定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按照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2)新生儿出生后6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6—12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参保缴费到账开始享受医保待遇;12个月以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设定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新生儿需要缴纳个人参保费用)
五、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标准
(一)门诊待遇
1、普通门诊待遇。参保人员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补助比例为50%。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其他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每次起付标准30元。一个统筹年度门诊最高补助限额为每人元。镇卫生院一般诊疗费支付比例为60%,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支付比例为80%。
2、门诊特定项目
(1)门特包括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放疗化疗介入治疗、血友病、白血病、重症精神病、难治性肾病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型β-地中海贫血、恶性淋巴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肝豆状核变性、巩固期精神病等16个病种。
(2)参保人员须通过专家鉴定、并选择本统筹区内1家二级以上(含二级)门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方可享受门特待遇。
(二)住院待遇
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元,二级医疗机构元,一级医疗机构元。
(三)同一统筹年度所有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四)除急诊、抢救外,参保居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五)参保居民同步享受大病保险待遇,个人不需再行缴费。
外伤、中毒患者需稽核后且符合规定的方可享受统筹基金补助。
六、如何办理就诊、转诊转院、异地就医手续
(一)持卡就医。参保人员应持社会保障卡、本人身份证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须认真核对有关证件,确保人证相符。
(二)转诊转院。因病情需要,需转至上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1、转至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院医院直接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2、转至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院医院出具的转诊转院证明,到医保大厅办理备案手续。
3、精神病和传染病患者因医院就诊的,医院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市外住院起付线为每次元,报销比例较三级医疗机构降低5个百分点。
(三)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在外地务工、经商、上学期间,可持居住证(或含本人姓名的房产证)、社会保障卡等材料到医保中心办理备案,备案后可在选定的异地一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四)非正常转诊转院。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符合异地就医规定且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按照政策规定应报销额的50%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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